
- 索 引 号:QZ06101-1520-2022-00325
- 备注/文号:晋政地〔2022〕48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14
晋政地〔2022〕483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泉州南站
停车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路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泉州南站停车设施配套工程划拨供地的请示》(晋路桥〔2022〕26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266号、闽政地〔2018〕382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位于永和镇坂头村的1.7595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原地类为属永和镇坂头村集体所有的旱地0.6302公顷、园地0.04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599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泉州南站停车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用地规则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791775元(其中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791775元),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18〕266号、闽政地〔2018〕382号文批准的我市2018年度第八批次、2018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11月14日
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晋江市
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
计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永和镇人民政
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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